【政策梳理速递】基金经理如何管理气候变化风险?


前言


为满足投资者对气候风险及管理资讯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及打击“漂绿”行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今年8月20日发表《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总结》,同时刊发对《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的修订,明确基金经理¹于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的气候风险管理及披露责任。


适用对象:

所有管理集体投资计划并对投资管理流程有酌情权的基金经理。

执行方式:

按分两级制执行规定。规定分为“基本规定”和“进阶标准”,所有基金经理需遵循“基本规定”,大型基金经理²除遵循“基本规定”外,还需遵循“进阶标准”。

正式实施时间(自2021年8月20日算起):

大型基金经理: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以遵守“基本规定”,及15个月的过渡期以遵守“进阶标准”。

其他基金经理:给予15个月的过渡期以遵守“基本规定”。

主要内容:

规定从“管治”、 “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披露”四个层面对基金经理做出规范。



“风险管理”及“披露”层面所涉及的“投资组合碳足迹”这一指标,为目前国际上资产管理公司最通常采用的指标。其以企业价值*为基础计算被投资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具体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指于财政年度结束时,在不扣除现金或现金等值资产的情况下,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市值及所有债务和无控制权权益的账面价值的总和


对基金经理的影响

证监会此次规定将有力促使基金经理不再仅仅关注被投资公司的财务表现,而是逐步将被投资公司的环境绩效表现,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纳入评估因素中。此外,此规定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基金管理机构完善其顶层设计,从管治层面开始关注投资管理流程中的气候风险管理。


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

对于被投资公司,虽不是此次规定直接面向的适用群体,但也间接受到影响。作为基金的一个披露指标,“投资组合碳足迹”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的可持续性,预计基金经理将会越来越偏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优于市场同业的公司,故将间接推动公司关注及监控其温室气体排放表现。


结语

距离规定的正式实施尚有一年左右的过渡期,香港的基金公司可利用过渡期有序部署内部的气候风险管治架构及政策,评估开展被投资公司温室气体数据收集及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工作量及难度,为满足证监会的要求做好充分准备。如想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欢迎联系我们!


宋菁

中国节能皓信副总经理

香港绿色金融协会ESG披露及整合工作组联席主席

电话:+852 3107 0711

邮箱:joysong@cecepec.com


中国节能皓信: 市场部

电话:+852 3107 2398/+86 0755 2337 3861

邮箱:inquiry@cecepec.com


¹本文中所涉及的“基金经理”,指内地通常称呼的“基金公司”,而非指具体做投资的基金经理个人

²大型基金经理指其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在上一汇报年度内任何三个月期间的每月基金资产相等或超过80亿元的持牌法团

³如在投资理念及投资策略中加入气候相关风险,并将气候相关数据纳入研究及分析流程


参考资料:

香港证监会,《有关基金经理管理及披露气候相关风险的咨询总结》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conclusion?lang=TC&refNo=20C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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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3